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2965-2007 代替 GB/T2965-1996 钛及钛合金棒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bars 2007-11-23 发布 2008-06-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/T2965一1996《钛及钛合金棒材》。 本标准与GB/T2965-1996比较,主要有以下变动: ——扩大了棒材的尺寸范围:最小直径或截面厚度从8mm变为>7mm,棒材的最大直径从200mm扩大到230mm,退火态棒材的长度范围扩大为300mm~3000mm; ——根据GB/T3620.1中工业纯钛牌号及其化学成分的修订情况,将工业纯钛的牌号相应修改为TA1、TA2、TA3和TA4; ——增加了TA13、TA15、TA19、TC4ELI等钛合金牌号; ——参照ASTMB348:06标准,修订了力学性能要求所对应的棒材的横截面积和截面厚度的规定; ——增加了工业纯钛牌号及TA13、TA15、TA19、TC4ELI等牌号钛合金棒材的技术要求; ——提高了棒材直径或截面厚度的尺寸允许偏差要求; ——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,并对标准格式进行了编辑修改。 本标准的附录A、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 本标准由宝钛集团有限公司、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平辉、王永梅、黄永光、冯永琦、李渭清、王韦琪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 ——GB/T2965一1996、GB/T2965-1987。 钛及钛合金棒材 1、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。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、挤压、轧制和拉拔的钛及钛合金圆形和矩形棒材。 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/T 2039 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 GB/T 3620.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/T 3620.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/T 4338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 GB/T 4698 (所有部分)海绵钛、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/T 5168 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/T 519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GB/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 3、要求 3.1 产品分类 3.1.1 棒材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 b01.jpg 3.1.2 标记示例 示例1:直径50mm、长度3000mm的TC4钛合金热加工态圆棒标记为:TC4RP50×3000GB/T2965--2007 示例2:截面厚度均为60mm、长度为2000mm的TA15钛合金退火态方棒标记为:TA15M60X60X2000 GB/T2965-2007 示例3:直径10mm、长度4000mm的TC4钛合金冷加工态圆棒标记为:TC4Y10×4000GB/T2965-2007 3.2、化学成分 钛及钛合金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 3620.1的规定。需方在产品上复验时,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3620.2的规定。 3.3 力学性能 3.3.1 棒材的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的试样坯上测试。试样的推荐热处理制度参照附录A进行。 3.3.2 棒材横截面积不大于64.5cm²且矩形棒的截面厚度不大于76mm时,其纵向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,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其纵向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。 b03.jpg 3.3.3 截面尺寸超出3.3.2规定的棒材,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可测定棒材的横向力学性能,报实测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指标。 3.4 尺寸允许偏差 3.4.1 棒材以热加工或冷加工表面交货,也可经车(磨)光后交货。 3.4.2 棒材的直径或截面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 b04.jpg 3.4.3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其不定尺长度范围内,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 20mm,倍尺长度还应计人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,每一切口量为5mm。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。 3.4.4 棒材两端应切平整,切斜应不大于5mm。 3.4.5 棒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 b05.jpg 3.5 β转变温度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棒材(工业纯钛TA1、TA2、TA3和TA4除外)应按熔炼炉号提供β转变温度。 3.6 超声波探伤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棒材可进行超声波探伤。超声波探伤应符合GB/T5193的规定,其验收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 3.7 低倍组织 棒材的横向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、缩尾、气孔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、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视可见的冶金缺陷。 3.8 显微组织 需方对棒材的显微组织有要求时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。 3.9 外观质量 3.9.1 棒材表面允许存在不大于直径或厚度允许偏差之半的轻微划伤、压痕、麻点和皱褶等缺陷。 3.9.2 棒材表面局部缺陷应予以清除,清理深度不超过产品的相应尺寸允许偏差;且其清除部位的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1:6。 3.10 表面状况 合同中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的车(磨)光棒材,其表面粗糙度的Ra值应不大于3.2pm(以满足探伤要求为准)。 4、试验方法 4.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/T4698进行。 4.2 室温拉伸试验按GB/T228进行。室温拉伸试验选用R7试样。 4.3 高温拉伸试验按GB/T4338进行。 4.4 高温持久试验按GB/T2039进行。 4.5 β转变温度用金相淬火法或其他方法测定。 4.6 超声波探伤检验按GB/T5193进行。 4.7 低倍、显微组织检验按GB/T5168进行。 4.8 棒材尺寸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 4.9 棒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。 4.10 棒材的表面粗糙度检验用标块对比法进行。 5、检验规则 5.1 检查和验收 5.1.1 棒材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 5.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。 5.2 组批 棒材应成批提交验收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熔炼炉号、热处理炉(批)、规格、制造方法、状态和生产周期的棒材组成。 5.3 检验项目 每批棒材应进行化学成分、室温力学性能、外形尺寸偏差、外观质量、表面状况和低倍组织的检验。 如合同中有要求时还应进行高温力学性能、β转变温度、超声波探伤和显微组织等检验。 5.4 取样 棒材的取样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 b6.jpg 5.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.5.1 棒材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该批棒材不合格。 5.5.2 棒材尺寸允许偏差、超声波探伤、外观质量、表面状况不合格时,单根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切除不合格部分后重新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 5.5.3 当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,应从该批棒材(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棒材)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,试验结果全部合格,则该批棒材合格。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,则判该批棒材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对其余棒材逐根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或进行重新热处理后重新取样检验。 5.5.4 低倍组织试样中有裂纹、非金属夹杂物和缩尾时,允许供方逐根检验,剔除缺陷,合格者交货。 5.5.5 显微组织检验不合格时,判该批棒材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对其余棒材逐根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 6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6.1 产品标志 在检验的每根或每捆棒材上应打钢印(或贴标签、挂标牌)标记如下内容: a)供方质量检验部门的检印; b)生产厂名称、商标; c)产品牌号; d)批号或熔炼炉号; e)供应状态。 6.2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 棒材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/T8180的规定。 6.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棒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 a)供方名称; b)产品名称; c)牌号; d)规格; e)供应状态; f)批号或熔炼炉号; g)净重和件数; h)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 i)本标准编号; j)出厂日期(或包装日期)。 7、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(或合同)内应包括下列内容: a)产品名称; b)牌号; c)状态; d)尺寸规格; e)重量或支数; f)特殊要求; g)本标准编号; h)其他。